法院执行案件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而言之,法院采取“终本”措施的原因主要包括:
资源利用:
为了避免司法资源被长期占用,特别是面对每年上百万件的执行案件,有限的司法资源需要更高效的分配和利用。
执行效率:
通过“终本”程序,执行法官可以从无法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处理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整体的执行效率。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失去履行能力,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法律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身承担。法院的执行措施仅提供事后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结束。如果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原有财产具备了处置条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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