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票的生效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选票填写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否则为无效票。
填写符号和位置必须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任何无法辨认的涂改将导致该选票无效。
投票人数
收回的选票数必须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否则选举无效,需要重新进行选举。
选举有效性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需核对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并记录结果。
候选人得票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如果得票相同,则需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代表人数
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以上标准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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