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马营慧 冯俊敏)近日,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时尚博主将一家淘宝店铺告上法庭,因为该商家擅自使用她的照片在淘宝店铺卖衣服……结果如何?今天,来看新密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民法典》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蔡某(化名)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时尚博主,凭借其独特的穿搭风格和优质内容积累了100余万粉丝,其作品获赞与收藏数超过1000万,在时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蔡某在个人账号中也明确表示其发布的照片、视频(包括商业合作内容)只能由本人或授权品牌合法使用。
然而,某淘宝店铺在未经蔡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品详情页中使用多张含有蔡某肖像的图片,用于服装推广和销售。蔡某发现后,认为该店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家网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网店辩称,网页使用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未直接向蔡某索取,属于“合理使用”,且店铺销量不高,并未对蔡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网店的侵权行为,并积极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网店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提醒: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普通公民,未经本人同意,我国《民法典》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
商家在广告、商品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包括照片、视频、AI生成形象等),必须取得授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此外,网络图片≠免费使用。即使图片来源于网络,也不能随意商用。许多商家误以为“网上能找到的图就能用”,这是常见的法律误区。
如果确需使用他人肖像,应联系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
w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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