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商主体法
包括公司法、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主要规范商事主体的组织和行为。
商行为法
包括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证券法等,主要规范商事活动中的各种行为。
国际商法
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如国际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和国际商事行为法(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等),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这些部分共同构成了商法体系,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和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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