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这些情形下,无论是已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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