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例如:枪支、刀具、毛发、尸体、笔迹、汗渍、指纹、脚印等。
书证:
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物品。例如:书信、文件、支票、写了文字、符号、图形的衣物、墙面、纸张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以外的,在刑事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亲身了解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例如:证言笔录、亲笔证词或当庭陈述。
被害人陈述:
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例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制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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