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伤害
在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同样视为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的暴力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属于工伤范畴。
职业病
职工被诊断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视为工伤。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若伤害是由于职工本人醉酒、吸毒、故意犯罪或自伤自残等行为导致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需由专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保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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