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从被提起公诉到宣判的时间为 两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则可能会延长至三个月以上,但需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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